律师观点分析
A与B、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6)苏0723民初2641号
原告C,男,1969年10月4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灌云县,
委托代理人A、B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A,男,1978年8月16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灌云县,
被告中国XX公司,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XX,
诉讼代表人A,该公司总经理,
原告A诉被告B、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A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
本院认为,原告A申请撤诉的行为,不违背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,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
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,由原告A负担,
代理审判员 梁X亮
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
书 记 员 A